隋晓曼、大连兴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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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370号案件名称
隋晓曼、大连兴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隋晓曼;大连兴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润娜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370号申请执行人隋晓曼,女。被执行人大连兴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春,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润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长胜,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旺,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晓曼与被执行人大连兴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润娜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纽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虽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区胜利广场的一些房屋,但由于胜利广场现在经营不景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评估、拍卖这些房屋。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59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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