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朱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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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陈静、朱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静;朱曦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1978年7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朱曦,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与朱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朱曦与案外人刘兴梅共同共有的房产已经拍卖并成交。3、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申请执行标的720000元,已执行到位388331.8元。执行费96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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