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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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538号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刘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53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被告:刘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刘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魏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偲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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