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杰、王海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4民特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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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特72号案件名称
王淑杰、王海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淑杰;王海军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4民特72号申请人:王淑杰,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王海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法定监护人:王卫东,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申请人王淑杰与被申请人王海军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姑侄关系。王**和冯增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子女为王海慧和被申请人王海军。王**于2019年去世,冯增宽于2006年5月18日去世,王海慧于2020年11月10日去世。王海慧与王卫东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淑杰系王**的妹妹,因被申请人王海军系智力三级残且患有脑梗疾病,一直由申请人照顾起居。2021年9月8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有相关事宜需要处理,故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海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为王淑杰。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姑侄关系。王**和冯增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子女为王海慧和被申请人王海军。王**于2019年去世,冯增宽于2006年5月18日去世,王海慧于2020年11月10日去世。王海慧与王卫东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王淑杰系王**的妹妹。2021年9月8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其他亲属(王卫东,系申请人王海军的姐夫)同意申请被申请人王海军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申请人王淑杰为其监护人。上述事实有户口本、住院病例、社区证明、残疾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已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患有智力残疾等疾病,2021年9月8日,经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做出正确的、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故评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行动、语言、自主饮食等基本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海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淑杰为王海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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