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薛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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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赵某、薛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某;薛某某1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薛某某1,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邮政局家属楼。执行担保人薛某某2,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赵某与薛某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薛某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某某1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偿还借款13万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2月11日止;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1年2月28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执行担保人薛某某2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解冻执行担保人薛某某2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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