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明、李彦彬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05执5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05执571号案件名称
孙启明、李彦彬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启明;李彦彬;赵国军;韩月光;韩明彦;王海军;吴成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05执571号移送部门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启明,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李彦彬,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赵国军,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月光,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明彦,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成江,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启明、李彦彬、赵国军、韩月光、韩明彦、王海军、吴成江罚金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2日移送该案申请执行,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执行人孙启明、李彦彬、吴成江、王海军、韩明彦、韩月光、赵国军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共计49790元。其中,滥伐林木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孙启明、李彦彬、韩月光、韩明彦、赵国军共同承担28535元;孙启明、李彦彬、王海军共同承担2145元;孙启明、李彦彬、吴成江共同承担6110元;盗伐林木涉及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孙启明、李彦彬共同承担1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吴成江缴纳7310元、王海军缴纳3345元、韩明彦、韩月光、赵国军共计32135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启明账户内66.72元,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启明、李彦彬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庆达审判员 张宇薇审判员 杜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窦衍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泮道勇、泮道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840号 下一篇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2民初11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