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刘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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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刘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刘达;吴培;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陈康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达,男,汉族,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吴培,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张光其。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奔龙支行与刘达、吴培、株洲新住宅房地产公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审判员 周 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家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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