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仁新、秦向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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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23号案件名称
周仁新、秦向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仁新;秦向奎;秦凌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周仁新,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向奎,男,汉族。被执行人秦凌刚,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仁新与被执行人秦向奎、凌凌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仁新与被执行人秦向奎、凌凌刚双方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仁新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杨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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