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劲松、李振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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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02民初4408号案件名称
周劲松、李振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周劲松;李振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原告:周劲松,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礼茂,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振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周劲松与被告李振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劲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劲松负担。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建军书 记 员 温 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原告:周劲松,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礼茂,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振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周劲松与被告李振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劲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劲松负担。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建军书 记 员 温 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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