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劲松、李振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02民初4408号
  • 案件名称

    周劲松、李振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劲松;李振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原告:周劲松,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礼茂,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振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周劲松与被告李振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劲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劲松负担。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建军书 记 员  温 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02民初4408号原告:周劲松,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礼茂,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振健,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周劲松与被告李振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周劲松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劲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劲松负担。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建军书 记 员  温 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