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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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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88号
  • 案件名称

    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88号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兴海北街165-5号3单元311室。经营者:王宝兰,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技校路6-9号。经营者:程雯雯,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易,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与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负担,应予退还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650元。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王争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微书 记 员  王 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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