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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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初88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少;兴城市果果泳装店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初88号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兴海北街165-5号3单元311室。经营者:王宝兰,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技校路6-9号。经营者:程雯雯,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易,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与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负担,应予退还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650元。审 判 长 赵 佳审 判 员 李 梅审 判 员 王争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微书 记 员 王 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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