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洪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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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572号案件名称
石洪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石洪伟;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胜;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572号原告:石洪伟,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44147C。(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石传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华,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7383A。(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胜,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以下简称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杰,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32777683W。(以下简称第四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大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洪伟与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传胜、大连津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洪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子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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