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翠英、樊金宝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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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990号案件名称
季翠英、樊金宝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季翠英;樊金宝;樊金星;刘亚军;刘凡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990号原告:季翠英,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清江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吉,清江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告:樊金宝,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星,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刘亚军,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刘凡,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季翠英与被告樊金宝、樊金星、刘亚军、刘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季翠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翠英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基兰书 记 员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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