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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翠英、樊金宝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2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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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2990号
  • 案件名称

    季翠英、樊金宝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季翠英;樊金宝;樊金星;刘亚军;刘凡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2990号原告:季翠英,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楷,清江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振吉,清江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被告:樊金宝,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江苏君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金星,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刘亚军,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刘凡,男,199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季翠英与被告樊金宝、樊金星、刘亚军、刘凡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季翠英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翠英负担。审 判 员 刘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基兰书 记 员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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