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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刚阳、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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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17号
  • 案件名称

    赵刚阳、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刚阳;黄宏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17号原告:赵刚阳,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黄宏阳,男,汉族,1992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赵刚阳诉被告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6日,原告赵刚阳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宏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刚阳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阳撤回对被告黄宏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刚阳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誉娴(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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