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阳、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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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417号案件名称
赵刚阳、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刚阳;黄宏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417号原告:赵刚阳,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告:黄宏阳,男,汉族,1992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原告赵刚阳诉被告黄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6日,原告赵刚阳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宏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刚阳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刚阳撤回对被告黄宏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刚阳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誉娴(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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