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亮、马炜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5民初16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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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05民初16711号案件名称
周嘉亮、马炜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嘉亮;马炜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5民初16711号原告:周嘉亮,男,199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马炜俊,男,199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周嘉亮诉被告马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6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3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原告因信任被告所以出借。2021年6月30日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己到,被告没有及时还款,且多次态度恶劣,无理拖延还款方式和日期。被告至今只归还了4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己经没有能力承担债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我向原告借了20000元借款,我在2021年6月1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4000元,现在尚欠借款16000元。我同意归还借款,但我还欠了别人的钱,等下开完庭还要去领取应诉材料,故我无法立即偿还剩余借款给原告,只能分期付款,我可以分12期归还。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3日,原告(乙方、出借人)与被告(甲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借给甲方20000元,甲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等。同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借出的20000元。2021年6月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归还了4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出借2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予以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在归还部分借款后,未能按照《借款合同》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余额16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便要求分期归还的抗辩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炜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嘉亮归还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美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招佐文冯琬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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