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永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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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永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永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567号原告: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6栋。法定代表人:李建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永容,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和物业公司)与被告吕永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被告吕永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仕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有偿服务费,欠费人民币5698元(建筑面积101.68㎡,物业费单价:1.00元/平方米/月,欠费时间2017年05月1日-2021年7月31日);二、判决被告偿还欠费违约金人民币4653.62元(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第九条规定,计算方式:每月应支付物业费用*0.003元/每天*30天*欠费月份);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日原告经招投标中标后进入高县xx小区(小区总建筑面积8万余平米,住户488户,商铺120户)进行物业服务至今,因该小区总户数少、物管费用低,物业公司经营困难,原告多次以电话、发送短信、贴催费单、上门催收等形式向被告催收欠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缴费,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更损害了广大已交费业主的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吕永容辩称,没有交物管费,这是事实。有人将我停放在小区的三轮车打坏了,物管的保安人员发现后也未进行制止,虽然我的三轮车停放错了地方,但是物管是小区的执法者,应该承担责任;另外,我家的房屋被楼上的漏水损坏,物管让开发商来看了之后说没有问题,但是我家的灯等东西损坏了,物管也没有给一个解决的方案。所以,物管不赔偿我的损失,我就不交物管费。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缴费通知书、上门催缴照片;日常工作现场实景图。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当庭出示了手机中房屋漏水造成照片证明其主张。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吕永容是高县xx镇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住宅(电梯房,建筑面积101.68平方米)业主,仕和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年3月13日,仕和物业公司与吕永容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交费,电梯住宅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每季度交纳一次,交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第15日内。仕和物业公司按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2017年5月起,被告吕永容以其停放在小区的三轮摩托车被人损坏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吕永容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合约。仕和物业公司对包括吕永容在内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明确约定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交费,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欠缴的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至今未缴纳,原告主张从被告欠缴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即原告的住宅面积为建筑面积101.68㎡”,物业费单价:1.00元/平方米/月)支付尚欠物业服务费5185.68元(101.68元×51个月)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应缴未缴物业费,经催收后仍未缴纳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每日按应缴费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计算明显过高。对此,被告在庭审中也请求如该违约金过高则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整。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本市类案判决,本院酌定按欠缴金额5185.68元的20%承担违约金1037.13元。对于被告吕永容以应当先由原告承担其三轮摩托车损失及承担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后,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永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的2017年05月1日-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185.68元,并支付违约金1037.13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吕永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志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范 围书 记 员 闫旭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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