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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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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4445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陈升华
  • 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4445号原告: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泗阳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效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金碧蓝湾小区1幢1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凌云,该所主任。被告:陈升华,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陈升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计1154.50元,由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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