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4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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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4445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陈升华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4445号原告: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泗阳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高效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金碧蓝湾小区1幢10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朱凌云,该所主任。被告:陈升华,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陈升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9元,减半收取计1154.50元,由江苏东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前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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