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成贤、王洪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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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508号案件名称
高成贤、王洪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成贤;王洪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508号原告:高成贤,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洪芳,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瓦房店市。原告高成贤与被告王洪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高成贤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贤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成贤负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铖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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