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杰、王小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5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540号案件名称
宋杰、王小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杰;王小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540号申请人:宋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王小艳,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宋杰与王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执行到位案款1496.1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剑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禹 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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