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源生、廖世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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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439号案件名称
高源生、廖世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源生;廖世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439号申请执行人:高源生,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廖世英,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源生与廖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廖世英共计欠申请执行人高源生款项7256元,于2021年9月10日给付3000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给付1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生效法律判决的执行;三、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廖世英承担,已缴纳。因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皖0202执4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何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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