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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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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2184号
  • 案件名称

    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2184号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朱强。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穆荣均。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妍卿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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