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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梁国雄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执2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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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执28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爱、梁国雄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爱;梁国雄;李家富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爱,女,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梁国雄,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家富,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正在押服刑。申请执行人徐爱、梁国雄与被执行人李家富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家富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徐爱物质损失人民币53289.5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梁国雄物质损失人民币53289.5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李家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保险公司、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以及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向江门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三、因被执行人李家富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执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俊平审判员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峥书 记 员 吕   希   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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