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平忠、蒋福生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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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88号之一案件名称
邓平忠、蒋福生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邓平忠;蒋福生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平忠,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蒋福生,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平忠与被执行人蒋福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湘0406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蒋福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类款项合118208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蒋福生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4月22日、4月28日、5月7日、5月17日、5月26日、9月23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蒋福生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4月29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16831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蒋福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邓平忠代理人罗权甫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邓平忠代理人罗权甫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莉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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