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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贾柏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3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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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34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贾柏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6幢209-1-407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鼎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剑能)。被执行人:贾柏胜,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五常市。被执行人:张萌萌,女,199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5号楼3层0326。法定代表人:贾柏胜,经理。申请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621463.54元,执行费为861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经本院执行,于2021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张萌萌名下XXX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有抵押,经申请人核实无处置价值,暂不处置。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XXX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处置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鑫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贾柏胜、张萌萌、北京新建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3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自立 二О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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