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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向华、黄锡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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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65号
  • 案件名称

    冯向华、黄锡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冯向华;黄锡有;黄志文;冯卿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665号 原告:冯卿,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黄锡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冯向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黄志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冯卿与被告黄锡有、冯向华、黄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冯卿不能提供被告黄锡有、冯向华、黄志文的身份信息,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因原告冯卿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54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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