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向华、黄锡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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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65号案件名称
冯向华、黄锡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向华;黄锡有;黄志文;冯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665号 原告:冯卿,男,生于1981年1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黄锡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冯向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黄志文,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冯卿与被告黄锡有、冯向华、黄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冯卿不能提供被告黄锡有、冯向华、黄志文的身份信息,属于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因原告冯卿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已减半收取54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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