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荣泽、王礼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8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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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8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敖荣泽、王礼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敖荣泽;王礼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敖荣泽,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被执行人王礼芬,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敖荣泽申请执行王礼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礼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4947元,被我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名下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住房一套,被我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紫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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