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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福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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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660号
  • 案件名称

    孙福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福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田,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梅,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村。法定代表人:刘向恩,系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雪莹,辽宁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福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安桥社区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6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福田上诉请求:要求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孙福田承租土地是建设用地,协议已经确定,要求给予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土地补偿款不同意给予,土地补偿费应该归永安桥社区村委会所有。孙福田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返还土地补偿款145475元、土地流转费10000元,合计155475元;2、诉讼费由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福田系永安村村民。2011年6月1日,孙福田与永安桥社区村委会签定了《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永安桥社区村委会将其道北2.53亩的土地流转给孙福田。土地流转费共计15000元。土地使用年限为30年即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40年止。在承租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享有占用使用、转让权,但须经永安桥社区村委会同意。该地30年之内如国家该地块有变动,地块所有的一切经济补偿全部归乙方(孙福田)。合同签订后,孙福田交纳了土地流转费共计15000元,永安桥社区村委会交付了土地。2020年11月19日,该土地被征用,地上物等财产损失的补偿已经完毕。土地补偿款拆迁部门已向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补偿。但永安桥社区村委会未将余下20年的土地流转费10000元返还给孙福田。孙福田要求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返还剩余的流转费及土地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孙福田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孙福田与永安桥社区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孙福田已履行交付转让费的义务,永安桥社区村委会也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2020年11月19日,该土地被征用,孙福田丧失了土地的权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永安桥社区村委会应将剩余的土地流转金返还给孙福田,因此孙福田要求永安桥社区村委会返还剩余土流转金10000元,予以支持。孙福田与永安桥社区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第五条关于土地补偿金的约定,未经村民会议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侵犯了村民合法权益,且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故孙福田要求永安桥社区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14547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福田土地流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福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孙福田负担1605元,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永安桥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福田与永安桥社区村委会签定的《土地流转合同书》后,双方均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现案涉土地被征用,因合同履行不能,永安桥社区村委会应向孙福田返还剩余土流转金1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永安桥社区村委会是否应给付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该法律规定,关于土地补偿金的约定未经上述法定程序,该约定属无效约定。故对于孙福田要求永安桥社区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徐绍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孙福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王 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焦晓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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