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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建、邱开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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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92号
  • 案件名称

    刘兴建、邱开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兴建;邱开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建,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开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兴建与被执行人邱开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开华支付劳务费9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兴建与被执行人邱开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2021年12月30日前,被执行人邱开华向申请执行人刘兴建支付劳务费9600元,逾期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兴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邱开华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邱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兴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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