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付中、陈通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4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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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4394号案件名称
崔付中、陈通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付中;陈通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4394号申请执行人:崔付中,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陈通来,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付中与被执行人陈通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6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通来确认结欠崔付中110万元。具体履行方式:陈通来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二、如陈通来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崔付中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为84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0995元(崔付中已预交),由陈通来负担5500元,由崔付中负担5495元,陈通来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崔付中。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付中与被执行人陈通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62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阳磊书 记 员 谢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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