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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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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龙忠元;李四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忠元,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李四方,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忠元与被申请人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忠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四方银行、财付通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四方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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