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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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案件名称
龙忠元、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龙忠元;李四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4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忠元,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被申请人:李四方,男,住湖南省祁东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忠元与被申请人李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龙忠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949号民事裁定书对李四方银行、财付通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四方名下银行、财付通账户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彭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钰书 记 员 彭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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