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7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767号案件名称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春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67号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01号北塔楼号楼13层11号。法定代表人:常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女,1986年12月12日,系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姜春秋,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迪,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春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永红、邵春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157号 下一篇 惠宝忠、赵立军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