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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民初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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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民初259号
  • 案件名称

    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59号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1628)1幢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AC3PX4Q。法定代表人: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滨江北路西面皇庭翡翠湾住宅小区8幢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MY8B97A。法定代表人:黄俊榕。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鄢佳慧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59号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文昌大道(1628)1幢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AC3PX4Q。法定代表人: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滨江北路西面皇庭翡翠湾住宅小区8幢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MA5MY8B97A。法定代表人:黄俊榕。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钦州六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抚州书以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 明审 判 员  黄 皓审 判 员  余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揭冯扬书 记 员  鄢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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