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鹏、许其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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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96号案件名称
闫鹏、许其军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鹏;许其军;刘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96号申请人:闫鹏,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许其军,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刘备,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滕州市。申请人闫鹏与被申请人许其军、刘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其军、刘备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其军、刘备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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