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42号案件名称
文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文某;张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42号原告:文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张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文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文某于2021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张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文某。 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某离婚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2566号 下一篇 朱巍巍、邓春雨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