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保国、王桂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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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536号案件名称
秦保国、王桂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秦保国;王桂新;付淑艳;付德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秦保国,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桂新,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付淑艳,女,汉族,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德顺,男,汉族,80岁,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秦保国与王桂新、付淑艳、付德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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