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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保国、王桂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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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536号
  • 案件名称

    秦保国、王桂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秦保国;王桂新;付淑艳;付德顺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秦保国,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桂新,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付淑艳,女,汉族,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付德顺,男,汉族,80岁,住东阿县。本院在执行秦保国与王桂新、付淑艳、付德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董永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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