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兴科与钟晓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4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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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063号案件名称
潘兴科与钟晓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兴科;钟晓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14063号 原告:潘兴科,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钟晓熙,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潘兴科与被告钟晓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兴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晓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兴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钟晓熙归还借款5500元;2、判决被告钟晓熙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为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于2020年5月21日、8月28日向原告借款55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后,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向原告承诺中2020年底归还,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钟晓熙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潘兴科通过微信向被告钟晓熙转款,原告潘兴科对与被告钟晓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和其已经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系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晓熙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钟晓熙归还原告潘兴科借款5500元,并给付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钟晓熙承担(原告潘兴科已垫付,被告钟晓熙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方 腾书 记 员 赵丹丹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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