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彦明、金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2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277号
  • 案件名称

    李彦明、金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彦明;金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277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明,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金红,女,1975年6月7日生,住淮阴区。申请执行人李彦明与被执行人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8做出021)淮执字第03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金红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富豪花园C-9幢301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红名下的富豪花园C-9幢301室。所得款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