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燕、张郭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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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95号案件名称
张小燕、张郭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小燕;张郭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95号原告:张小燕,女,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黑,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郭叶,女,汉族,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中银南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813632160L。负责人:董晓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阳,男,汉族,住运城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小燕与被告张郭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燕与被告张郭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燕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郭叶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燕对被告张郭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燕对被告张郭叶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胡晓茹书记员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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