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270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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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270号之十案件名称
白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某某;罗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270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7执27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368、****8118、****4636的三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及红利。现被执行人罗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的保险合同编号为****3368、****8118、****4636的三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及红利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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