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君、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1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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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1798号案件名称
赵丽君、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丽君;万国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1798号原告:赵丽君,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项。被告:万国平,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教,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原告赵丽君与被告万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赵丽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丽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赵丽君负担。审 判 员 余清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佳乐书 记 员 刘 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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