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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圳娜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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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
  • 案件名称

    詹圳娜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詹圳娜;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原告:詹圳娜,女,199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云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宋相伟,董事长。被告: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康立。原告詹圳娜与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詹圳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圳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52.64元,减半收取计176.32元,由原告詹圳娜负担。审判员  杨艳军书记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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