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圳娜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案件名称
詹圳娜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詹圳娜;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5305号原告:詹圳娜,女,199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云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宋相伟,董事长。被告: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康立。原告詹圳娜与被告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研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詹圳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圳娜撤诉。案件受理费352.64元,减半收取计176.32元,由原告詹圳娜负担。审判员 杨艳军书记员 陆元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82执恢1187号 下一篇 陈海妮、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