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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文、杨秀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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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熊光文、杨秀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熊光文;杨秀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光文,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杨秀权,男,贵州省思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秀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秀权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杨秀权支付申请人熊光文544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杨秀权负担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执行人杨秀权缴纳执行费710元。被执行人杨秀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秀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杨秀权有少量银行零星存款;2、无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熊光文。三、经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本院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秀权在石阡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的三改工程款55690元。五、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杨秀权应当支付熊光文租金54400元、诉讼费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结算清楚时予以计算),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熊光文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支付20000元,其余案款及利息2023年春节前付清;2、如杨秀权未按承诺履行,杨秀权自愿接受法律处理;3、双方达成协议后,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光文与被执行人杨秀权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后,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7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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