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刚、沧州碧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民终6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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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350号案件名称
王文刚、沧州碧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文刚;沧州碧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民终6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刚,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碧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南大道海鲜市场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9UHE637。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平,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文刚因与被上诉人沧州碧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902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文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文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文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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