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彪、黄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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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72号案件名称
何彪、黄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彪;黄小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72号原告:何彪,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黄小辉,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何彪诉被告黄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何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彪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彪负担。审 判 员 欧日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雷松利书 记 员 钟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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