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坦呼牙嘎、谢秀峰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27民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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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民初690号案件名称
阿拉坦呼牙嘎、谢秀峰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阿拉坦呼牙嘎;谢秀峰;任秀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27民初690号原告:阿拉坦呼牙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谢秀峰,男,1976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任秀英,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拉坦呼牙嘎与被告谢秀峰、任秀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阿拉坦呼牙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拉坦呼牙嘎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 优 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萨茹古乐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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