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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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790号案件名称
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7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乔彩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永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5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查无房产、车辆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 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西商酒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0081.5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0081.56元。本案执行费501元,已收取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南大条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露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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