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善德、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4民特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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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民特7号案件名称
陈善德、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善德;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民特7号申请人:陈善德,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陈强,系村主任。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善德与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善德与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21年9月13日止,甲方尚差欠乙方装修工程款共计523844元。(甲方在2021年4月21日出具给乙方的证明为543844元,后来在2021年7月9日支付了20000元给乙方)二、甲方同意在2021年10月15日之前将上述工程款523844元全部付清给乙方。三、如甲方未如数如期向乙方付款,则乙方可就甲方未付工程款向茶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善德与茶陵县火田镇卧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14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丽娟书 记 员 谭静琪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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