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翠巧、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澄便利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4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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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4535号案件名称
朱翠巧、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澄便利店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翠巧;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澄便利店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4535号原告:朱翠巧,女,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郭启仓,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澄便利店。经营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学道与工农路交叉口南侧彩钢房。经营者:石国振。原告朱翠巧与被告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澄便利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朱翠巧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巧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翠巧负担150元。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苏美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明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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