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发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18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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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18号之十九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发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发德;欧云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18号之十九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法定代表人:朱骏,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书国、张宇,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发德,男,苗族,1955年6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欧云芝,女,汉族,1957年6月2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发德、欧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发德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1、被执行人张发德所欠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45.00元扣留被执行人张发德工资账户偿还,预留被执行人欧云芝工资账户供张发德、欧云芝生活,被执行人张发德在两年内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张发德的还款方案;2、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发德(除工资账户)、欧云芝银行账户的冻结;3、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发德位于台江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明号:黔(2019)台江县不动产权证明第0000356号】,被执行人张发德到期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申请恢复执行,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发德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630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常飞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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