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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雪峰、义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5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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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民初1205号
  • 案件名称

    义雪峰、义伟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义雪峰;义伟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5民初1205号原告:义雪峰,男,瑶族,1994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义伟雄,男,瑶族,1995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义雪峰与被告义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义雪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义伟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雪峰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雪峰撤回对被告义伟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义雪峰负担。审 判 员 陈朝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谭 飞书 记 员 刘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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