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闫某2等闫某3、闫某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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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29号案件名称
闫某1、闫某2等闫某3、闫某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某1;闫某2;闫某3;闫某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29号原告:闫某1,住垣曲县。 原告:闫某2,住垣曲县。 原告:闫某3,住垣曲县。 原告:闫某4,住垣曲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詹某,经理。 原告闫某1、闫某2、闫某3、闫某4与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闫某4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4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4撤诉。 审判员 邱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媛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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